关于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来,我国光伏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落后产能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升级缓慢、先进技术产品缺乏市场支撑、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为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促进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通过制定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不同发展阶段光伏技术和产品,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加速淘汰技术落后产品,支持先进技术产品扩大市场,规范光伏发电的技术和质量管理,通过市场准入标准的循环递进加速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自2015年起,享受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5%,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5%。并网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应满足:带变压器型不得低于96%,不带变压器型不得低于98%。《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 三、实施“领跑者”专项计划。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市场容量,实施“领跑者”计划,支持对光伏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光伏发电产品应用。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转换效率达到17%以上,多晶硅光伏电池组件转换效率达到16.5%以上,转换效率达到10%以上薄膜光伏电池组件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先进技术产品。国家通过组织光伏发电基地、新技术示范基地等方式组织实施。同时,对示范工程提出建设标准、技术进步及成本下降目标等要求,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开发投资企业,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光伏产品。 四、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自2015年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以及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所采用的光伏产品应达到“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应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 五、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逐步提调光伏产品认证标准。视先进光伏产品认证需要开展特殊认证。光伏组件生产什业应具备组件及其使用材料的产品试验、例行检验所必须的检测能力。企业生产的关键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公布检测认证结果。组件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多晶硅、电池片、玻璃、银浆、EVA、背板等关键原辅材料的来源信息,确保进入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是经过检测认证且达标的产品。 六、加强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管理。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及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各光伏发电开发投资企业应建立光伏发电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采购招标、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出明确的要求。个人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应重视光伏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鉴别。 七、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光伏市场产品开展技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光伏产品关键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政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产品的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组织实施“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是否达到承诺的先进指标,在工程投产一年后进行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八、完善光伏发电运行信息监测评价。对并网运行光伏发电,电网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并网运行信息监测系统,监测项目最大电力输出能力和发电量,保持运行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配合开展光伏发电技术评价和质量检查信息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应向电网企业报送光伏发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光伏电池板类型、规格、额定功率、安装方式、逆变器型号、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等。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