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海洋、海事、军事等部门沟通协调,简化管理程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秩序,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建设,做好监督管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和安排建设资金,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五、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内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工期,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科技攻关,推进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六、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七、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进一步提升风电机组设计水平和整体性能,现委托中国风能协会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和基础结构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对比研究。请中国风能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八、为健全海上风电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委托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牵头,研究制定《海上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基础设计规范》、《海上风电场交流海底电缆选型敷设技术导则》、《海上升压站变电站设计技术导则》、《海上风电场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程》和《海上风电场防腐蚀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对风电场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咨询和审查,对各关键技术节点要组织验收,有关信息要汇总共享。请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九、为开展海上风电成本影响因素和关键环节分析研究,对完善海上风电政策提供依据,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海上风电建设成本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十、为及时掌握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定期上报项目的各项进展情况,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监测相关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海上风电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