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印发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经信资源〔2015〕7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县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推广应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二、补助对象和期限
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县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三)驻本县部队(含武装***部队)现役军人;
(四)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县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五)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补助标准
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使用)、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县财政(含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3.在浦江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助。
4.以租赁、微公交等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视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5.由县财政资金拨款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上述配套补助政策。
四、补助方式
(一)在我县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县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配套财政补助款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
(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我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我县配套财政补助。
(三)为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等按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执行。
五、补助申请和拨付
申请我县配套财政补助的单位按季向县经济商务局统一申报,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材料。填写《浦江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购车***、车辆行驶证、中央补助资金相关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充电设施补助。填写《浦江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监督管理
(一)参与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企业应向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分别备案(附件4)。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市场指导价、质保期、基础设备建设能力、可申请中央补助单台金额、推广计划等。
(二)新能源汽车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三)在我县上牌照并领取县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2年内如要转让给不符合本县补助对象的,须退回县财政补助资金后方可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四)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在我县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资格。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doc
2.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doc
3.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doc
4.浦江县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备案表.doc
5.浦江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6.浦江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