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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关于鼓励光伏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4-05 12:04:57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大力发展光伏总部型企业,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创新扩量升级的重要途径。为加快光伏产业“走出去”发展,进一步鼓励我市光伏企业参与国家光伏开发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促进光伏生产制造和应用工程类总部型企业发展,结合《嘉兴市鼓励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2〕109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优化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为目标,围绕光伏生产制造型企业、光伏应用工程型企业,按照应用带动生产、生产支撑应用的原则,积极培育在市外开展光伏产品销售、应用工程建设的总部型企业。到2021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光伏总部型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总部型企业数量逐年增加,持续对外拓展能力和地方贡献能力明显增强,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培育重点和引导方向   (一)培育本市总部型企业。扶持综合实力强、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光伏生产制造和应用工程型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升技术研发、品牌培育、资本运作等能力,积极发展总部型经营模式,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光伏总部型企业。   (二)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在深入推进全面接轨上海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发挥区位、服务、光伏试点品牌等优势,通过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完善服务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设立光伏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大企业集团根植嘉兴,加快企业和我市国际化进程。   (三)加快建设全市光伏总部集聚基地。优化光伏总部企业区域布局,打造总部相对集中、产业与园区、应用与园区紧密结合的“光伏+”总部企业集聚基地。秀洲光伏高新区内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嘉善、平湖、海宁等地主要发展专业化制造总部。根据光伏企业总部主体功能和配套功能要求,强化光伏企业与园区产业生态有机融合。   三、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认定的光伏企业应在嘉兴市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2.企业主要从事光伏发电系统的研发、销售、设计、安装、运维及融资等业务,且光伏产品或光伏工程业务收入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70%以上。原则上光伏制造类企业,产能应不低于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光伏应用工程类企业年装机规模应不低于100兆瓦或1万户家庭屋顶光伏电站。   3.嘉兴市外全资和控股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市外全资和控股企业或市外承包工程(销售市场)。   (二)认定标准。光伏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嘉兴市鼓励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认定标准和评选程序,参照可直接认定或其他类型的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市场扶持力度。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实施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用列入我市光伏总部型培育企业目录的自主创新光伏产品;非政府投资重点光伏项目,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要为其优先推荐。凡本市光伏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放市场的光伏产品,可由政府首先采购。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采用直接补助和基金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光伏总部型培育企业发展予以支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光伏总部型企业和“走出去”发展的资金,落实对新注册或新引进企业落户补助政策,以及境外光伏开发和加工制造、品牌推广和跨境并购的奖励政策,按项目属性分别从工发、科技、服务业、人才等各专项资金中列支,分担“走出去”经营风险。对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国内经济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直接到本市设立光伏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予以引进。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全面落实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落实对新引进或在嘉兴市生产经营超过5年的企业,并经认定为光伏总部型企业的实缴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政策。加强“走出去”发展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跨境涉税事务指导,贯彻执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相关政策。   (四)落实用地用房措施。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49号)对光伏总部型企业用地予以重点支持,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光伏总部型企业用地出让计划,为新引进总部型企业优先提供用地保障。对2016年以后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光伏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办公用房补助。   (五)加强总部平台建设。加强光伏总部型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优化光伏总部经济区域布局,大力推进秀洲高新区等光伏总部型企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发展承载能力。在省级特色光伏小镇搭建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平台光伏总部经济发展功能,强化创业创新支撑作用,打造光伏总部经济创业创新的集聚地。   (六)完善人才保障政策。落实《嘉兴市“人才强企”若干政策意见》、《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等人才政策措施,加快光伏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育和引进,对光伏总部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奖励政策,帮助解决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嘉兴市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促进光伏工程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培育引进工作责任制,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光伏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并会同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开展光伏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强化对光伏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和服务,按照“培育一批、申请一批、储备一批、认定一批”的思路,有序推进全市光伏总部型企业创建工作。对已认定的光伏总部型企业,经年度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型企业鼓励政策。对培育和储备企业建立对口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发布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银行对光伏总部型企业“走出去”信贷审批和风险评估机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放贷效率。为光伏总部型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光伏总部型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培育以电费、补贴等未来收益为抵押的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四)优化发展生态。各地要把支持光伏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制定完善光伏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构建并完善光伏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六、其他   (一)各县(市)应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培育政策。   (二)本意见涉及市级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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