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19-2020)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19-2020)》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19-2020) 为促进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事项的通知》(赣车办字〔2019〕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特制定《南昌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19-2020)》。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 1、积极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车用驱动电机、电控等“三电”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新能源汽车业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第三方财务报告为准)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市内动力电池、车用驱动电机、电控等“三电”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与市内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配套,且合作双方为非关联企业,按照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给予一定补助。年度实际采购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合作双方各给予配套奖励120万元;年度实际采购金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合作双方各给予配套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速产品迭代。对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安全技术条件,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含上一年度未获得该项奖励并上公告目录车型),按年度车辆销售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单一车型奖励不累加。 新能源乘用车单一车型,年销售量超过(含)1000辆,给予奖励160万元;年销售量超过(含)2000辆,给予奖励320万元;年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给予奖励640万元。 新能源客车、货车及专用车单一车型,年销售量超过(含)50辆,给予奖励160万元;年销售量超过(含)100辆,给予奖励3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 4、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整车技术水平。对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全新产品和动力电池、车用驱动电机、电控等“三电”关键零部件系统全新产品,在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当年至第二年7月底期间,乘用车销售上牌300辆及以上,客车和货车、专用车销售上牌30辆及以上,给予每个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全新车型100万元的研发奖励,给予每个符合条件的“三电”关键零部件系统全新产品30万元的研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 5、加快推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在出租车(含网约车)、公交车、物流运输等领域的使用,在2020年全面启动我市出租车(含网约车)、物流运输领域全电动化工作,加大公交企业新能源汽车使用支持力度。本市相关鼓励政策和具体落实方案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每年10%的比例将现有公务公车逐步更换调整为新能源汽车,实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车所占比例不低于50%;国有企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并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管局、市国资委)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7、鼓励企业在本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在南昌市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国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含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符合下述要求的,按照充电设备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 (1)充电基础设施在当年建设完成且已在相关部门备案,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具备完善的保护、计量功能,具备人机交互能力、支持网络支付功能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充电基础设施;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自投运之日起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 奖励标准为: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奖励标准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奖励标准为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奖励总额不超过7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加快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规划新能源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功能涵盖车辆充、换电,司机休息,用餐,如厕为一体。)充分利用零散空闲地块(如立交桥下及其它)建设新能源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营造良好使用环境 9、实施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出租车(含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外),并悬挂绿色新能源汽车牌照(悬挂蓝牌牌照新能源汽车可至交管部门更换绿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点)减半收取停车费。鼓励公共停车场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公用集团) 10、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市用户给予电费补助。支持注册地在南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于本市新能源汽车用户按照车辆年度实际行驶里程0.05元/公里的标准,给予每辆车每年不超过500元的电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1、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除部分特殊限时限行区域外,纯电动轻型货车(含纯电动微型货车)不受货运机动车限行规定的限定。(责任单位:市***局交管局) 12、创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行先试工作,对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的县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3、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对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智慧运营平台、智能网联平台、加氢站、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项目的单位(不含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原则上予以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方式采用“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附则 14、本政策实施所需市级财政资金由市级节能汽车补助资金予以保障。新能源汽车需接入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中心)方可申报补贴和奖励。 15、本政策各项补贴和奖励条款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6、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57号)中的研发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